根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64号),58个县级行*区(即13个县级市、42个县级县、3个县级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范围为2.05-6.03,首要污染物主要为臭氧、细颗粒物(个别城市为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氮,清流县为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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