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引用标准
GB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目
3-5星级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
招待所
温度,冬季℃
>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
<26
<28
相对湿度,%
40-65
风速,m/s
≤0.3
≤0.3
二氧化碳,%
≤0.07
≤0.10
≤0.10
一氧化碳,mg/m3
≤5
≤5
≤10
甲醛,mg/m3
≤0.12
≤0.12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15
≤0.15
≤0.20
空气细菌总数
a.撞击法,cfu/m3
b.沉降法,个/皿
≤
≤
≤
≤10
≤10
≤30
台面照度,lx
≥
≥
≥
噪声,dB(A)
≤45
≤55
新风量m3/(h·人)
≥30
≥20
床位占地面积,m2/人
≥7
≥7
≥4
表2公共用品清洗消*判定标准
项目
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个/50mc2
致病菌个/50mc2
茶具
毛巾和床上卧具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
5cfu/mL
cfu/25mc2
—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的垃圾。
3.2.2各类旅店庆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击一换。星级宾馆还庆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
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并应符合表2规定。
3.2.6夫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至病菌。
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烘、无蚊蝇、无异味。
3.2.8各类旅店庆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3.2.9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
3.2.10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3.2.11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
3.2.12地下室旅店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卫生要求等执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
3.3设计卫生要求
3.3.1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
3.3.2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
3.3.3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每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一过程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3.3.4旅店必须设消*间。
3.3.5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
3.3.6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3.3.7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品庆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村翻新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测检验方法》执行。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文化娱乐场所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风等卫生标准值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酒吧、茶座、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等。
2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标准值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值
项目
影剧院、音乐厅
录像厅(室)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
咖啡厅
温度(有空调装置)冬季℃
>18
>18
>18
夏季
≤28
≤28
≤28
相对湿度(有中央空调装置)%
40~65
40~65
40~65
风速(有空调装置)m/s
≤0.3
≤0.3
≤0.3
二氧化碳%
≤0.15
≤0.15
≤0.15
一氧化碳mg/m3
-
-
≤10
甲醛mg/m3
≤0.12
≤0.12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20
≤0.20
≤0.20
空气细菌总数
a.撞击法cfu/m3
≤
≤
≤
b.沉降法个/皿
≤40
≤40
≤30
动态噪声dB(A)
≤85
≤85(迪斯科舞≤95)
≤55
新风量m3/(h·人)
≥20
≥30
≥10
2.2经常性卫生要求
2.2.1文化娱乐场所室外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2.2文化娱乐场所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2.2.3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宜设专门吸烟室。
2.2.4放映电影的场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min,空场时间不少于10min。换场时间应加强通风换气。
2.2.5观众厅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2.2.6立体电影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或使用一次性眼镜。
2.2.7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外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
2.2.8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2.2.9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
2.2.10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2.2.11放映录相电视的最近视距为显示屏幕对角线长度的4倍。采用投影的视距为屏幕宽的1.5倍。
2.2.12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内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判定标准。
2.3设计卫生要求
2.3.1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3.2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2.3.3视距
2.3.3.1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6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2.3.3.2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宽银幕小于幕宽的3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m。
2.3.4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一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宽银幕边缘和后排中心点连线与银幕至对侧第一排的夹角不大于45°。
2.3.5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2。
2.3.6照度: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厅室外的前厅为40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10lx。剧场前厅为60lx。
2.3.7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2.3.8座位在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3.9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2.3.10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间。
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浴室的室温、空气质量和水温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
2引用标准
GB旅店业卫生标准
GB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值
项目
更衣室
浴室(淋、池、盆浴)
桑拿浴室
室温,℃
二氧化碳,%
一氧化,mg/m3
照度,lx
水温,℃
浴池水浊度,度
25
0.15
≤10
≥50
—
—
30~50
≤0.10
—
≥30
40~50
≤30
60~80
—
—
≥30
—
—
3.2卫生要求
3.2.1公共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等房间。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
3.2.2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3.2.3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屋顶应有一定弧度。
3.2.4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
3.2.5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池浴内的喷头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1/5设置。相邻淋浴喷头的距离不小于0.9m。
3.2.6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20%。
3.2.7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
3.2.8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茶具、毛巾和拖鞋消*应执行GB中表2的规定。修脚工具应执行GB有关理发工具消*要求。
3.2.9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浴巾。
3.2.10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理齐。
3.2.11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3.2.12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菌病等)的客户就浴的明显标志。
3.2.13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GB规定。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空气卫生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理发店、美容院(店)。
2引用标准
GB化妆品卫生标准
GB旅店业卫生标准3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
理发店、美容院(店)卫生标准值
项目
理发店、美容院(店)
项目
理发店、美容院(店)
二氧化碳,%
≤0.1
氮,mg/m3
≤0.5
一氧化碳,mg/m3
≤10
空气细菌数
a.撞击法,cfu/m3
b.沉降法,个/皿
≤
≤40
甲醛,mg/m3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15(美容院)
≤0.2(理发店)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3.2.2理发店、美容院(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有消*设施或消*间。
3.2.3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
3.2.4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
3.2.5脸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其细菌数应符合GB中表2要求。
3.2.6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色葡萄球菌。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理发工具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理发刀具、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消*周转所需。
3.2.7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3.2.8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GB规定。
3.2.9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即时消*,并单独存放。
3.2.10正特、副特、甲、乙级烫发店、染发店和美容院必须设有单独操作间,并有机械排风装置。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染发工作区,还应设有效的抽风设备,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3.2.11毛巾与座位的比:正副特级5:1,甲乙级4:1,丙丁级不少于3:1。干毛巾3:1。
3.2.12美容院(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工作时应带口罩。
3.2.13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3.2.14理发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做到操作台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
3.3设计卫生要求
3.3.1新开业的理发店、美容店营业面积必须在10m2以上,已开业的应逐步达到上述的最低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采光面。
3.3.2店内应设理发、美容工具洗涤消*的设施。
3.3.3理发店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墙面台度要有1.5m高的瓷砖、大理石贴面或油漆。
3.3.4洗头池与座位比,正副特级理发店、美容院(店)不小于1:4。甲乙级理发店不小于1:5。
3.3.5高级理发店、美容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且组织通风合理。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引用标准
GB海水水质标准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
3.1.1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表1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池水温度,℃
22~26
pH值
6.8~8.5
浑浊度,度
≤5
尿素,mg/L
≤3.5
游离性余氯,mg/L
0.3~0.5
细菌总数,个/mL
≤
大肠菌群,个/L
≤18
有*物质
按TJ36表3执行
3.1.2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表2)
表2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pH值
6.0~9.0
透明度,cm
≥30
漂浮物质
无油膜及无漂浮物
有*物质
按TJ36表3执行或按GB执行
3.1.3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表3)
表3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冬季室温,℃
高于水温度1~2
相对湿度,%
≤80
风速,m/s
≤0.5
二氧化碳,%
≤0.15
空气细菌数
撞击法,cfu/m3
≤
沉降法,个/皿
≤40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
3.2.2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3.2.3浸脚消*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h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3.2.4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2.5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设计卫生要求
3.3.1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3.3.2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设备,采用氢化消*时应有防护措施。
3.3.3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3.3.5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浴淋室、厕所等。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个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3.3.6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3.3.7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3.3.8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3.3.9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3.3.10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店)、书店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m2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m2以上的室外内场所、书店。
2.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标准值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温度℃
18~28
有空调装置
≥16
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相对湿度(有空调装置)%
40~80
风速m/s
≤0.5
二氧化碳%
≤0.15
一氧化碳mg/m3
≤5
甲醛mg/m3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3~0.5
空气细菌数
a.撞击法cfu/m3≤
b.沉降法(个/皿)≤75
噪声dB(A)
≤60
出售音响设备的柜台照度lx
≥
2.2卫生要求
2.2.1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m3/(h·人),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2.2.2新建、改建、扩建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2.2.3店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2.2.4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2.2.5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2.2.6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2.2.7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措施和消*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后方可出售。
2.2.8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医院候诊室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和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区、医院(含区、县级)的候诊室(包括挂号、取药等候室)。
2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标准值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温度,℃
有空调装置
18-28
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
≥16
风速,m/s
≤0.5
二氧化碳,%
≤0.10
一氧化碳,mg/m3
≤5
甲醛,mg/m3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15
空气细菌数
撞击法,cfu/m3
≤
沉降法,个/皿
≤40
噪声,dB(A)
≤55
台面照度,lx
≥50
2.2卫生要求
2.2.1候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
2.2.2室内应采用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应日产日清。卫生间应随时清扫、消*、保洁。
2.2.3候诊室应有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2.2.4候诊室内禁止吸烟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
2.2.5候诊室内应设有痰盂和污物箱。痰盂和污物箱应每日清洗和消*。
2.2.6不得在候诊室内出售商品和食物。
2.2.7候诊室内不设公用饮水杯。
2.2.8应有健全的消*制度,疾病流行时应加强消*(医院应一天一消*)。
2.2.9新建区、医院应设分科候诊室。
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交通等候室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车候车室,二等以上的候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2引用标准
G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值
项目
候车室和候船室
候机室
温度,℃
有空调装置
冬季
18-20
18~22
夏季
24-28
24~28
无空调装置的采暖地区冬季
>14
≥16
相对湿度,%
-
40~80
风速,m/s
≤0.5
≤0.5
二氧化碳,%
≤0.15
≤0.15
一氧化碳mg/m3
≤10
≤10
甲醛,mg/m3
≤0.12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25
≤0.15
空气细菌数
撞击法,cfu/m3
≤
≤
沉降法,个/皿
≤75
≤40
噪声,dB(A)
≤70
≤70
台面照度,lx
≥60
≥
3.2卫生要求
3.2.1等候室(含机场隔离区,下同)的内外环境应清洁整齐,地面应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等。
3.2.2等候室的室内外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做到定期消*;垃圾储运应密闭化,日产日清。
3.2.3等候室内应设公用饮水处,未经消*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供水设施及饮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和GB规定。
3.2.4等候室外应按旅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卫生间的布局应合理,必须有单独通风排气系统;卫生间内不得设座式便器,卫生间地面、墙裙应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有地面排水系统;卫生间应每日定时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
3.2.5等候室内禁止吸烟。宜在有通风设施地方设单独吸烟区。
3.2.6等候室应有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达到全国爱卫会的考核规定。
3.2.7新建、改建等候室的设计卫生均执行本标准的要求。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等场所。
2、引用标准
G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
表1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值
项目
旅客列车车厢
轮般客舱
飞机客舱
温度,℃
空调冬季
夏季
非空调
垂直温差,℃
相对湿度,%
空调
风速,m/s
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mg/m3
可吸入颗粒物,mg/m3
空气细菌数
A.撞击法,cfu/m3
B.沉降法,个/皿
噪声dB(A)
照度lx
新风量,m3/(h·人)
18-20
24-28
14
≤3
40-70
≤0.5
≤0.15
≤10
≤0.25
≤
≤40
软席≤65
硬席≤70
(运行速度80km/h)
客室≥75
餐车≥
≥20
18-20
24-28
14
--
40-80
≤0.5
≤0.15
≤10
≤0.25
≤
≤40
≤65
二等舱台面强度≥
三等舱平均照度≥75
≥20
18-20
24-28
--
≤3
40-60
≤0.5
≤0.15
≤10
≤0.15
≤
≤30
≤80
≥
≥25
3.2卫生要求
3.2.1火车、轮船、飞机上的饮水水质应符合GB要求。贮水水箱(组成部分:高水箱、存水箱、低水箱)及蓄水设施应定期清洗消*。
3.2.2供旅客使用的卧具、铺位、席位必须整洁卫生。火车硬卧车厢卧具应单程更换,软席车厢卧餐应一客一换。轮船供三等舱以上旅客使用的卧具应一客一换,供应四、五等舱的卧具应保持清洁。飞机旅客座位头片应做到一客一换,公用毯用后应及时消*、加封。
3.2.3火车、轮船应有茶餐消*设备(shèbèi),未经消*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飞机上供旅客使用的茶具、餐布等须消*后上机,应严格执行储藏规定。
3.2.4旅客用毕的一次性塑料(结构:合成树脂、增塑剂、稳定剂、色料)饮餐具等容器应及时处理(chǔlǐ),集中销毁。
3.2.5旅客列车、轮船、飞机上的卫生间的卫生设施应保持完整。泰州环境检测中心是指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环境监测的主要手段包括物理手段、化学手段、生物手段。卫生间内应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火车和轮船内的厕所不应设座式便器。飞机内的厕所应按要求在马桶内投放化粪剂及消*剂。
3.2.6车厢和客舱内的蚊、蝇、蟑螂指数及鼠密度(单位:g/cm3或kg/m3)应达到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guīdìng)。若发现四害,应立即杀灭。车厢和客舱用于消*的杀虫和灭鼠的药物,不得有损于人体健康。
3.2.7旅客的固体废弃物应统一装袋,应停站时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向(解释:心之所向、意图)窗外抛弃。
3.2.8车厢和客舱内禁止吸烟,应有禁烟的明显标志和管理制度。宜在通风处设置吸烟区。
3.2.9严禁携带腥、臭物品及其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进入车厢或客舱。泰州空气检测新装修或新进家具的房子尽量通风。检测时,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检测,“氡气”则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检测;对采用中央空调的,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检测。
3.2.10火车行驶市区、大桥、隧道和停车5分钟以上的车站量,应锁闭厕所,不得倾倒污水、污物,保持周围环境清洁。
3.2.11公共交通工具的设计卫生应执行本标准的要求。
4、监测(FoodMonitor)检验方法
本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地下水质量标准
GB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计生委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活饮用水drinking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供水方式typeofwater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water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二次供水secondarywater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centralwatersupplyforruralareas
日供水在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water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常规指标regular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处理。
4.1.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mL或CFU/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mL或CFU/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mL或CFU/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2.*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硫酸盐(mg/L)
溶解性总固体(mg/L)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饮用水中消*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中限值
出厂水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理指标
锑(mg/L)
0.
钡(mg/L)
0.7
铍(mg/L)
0.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
氯化氰(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
六六六(总量,mg/L)
0.
六氯苯(mg/L)
0.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
林丹(mg/L)
0.
*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
莠去津(mg/L)
0.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
丙烯酰胺(mg/L)
0.0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
环氧氯丙烷(mg/L)
0.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
氯乙烯(mg/L)
0.
氯苯(mg/L)
0.3
微囊藻*素-LR(mg/L)
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表4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2.*理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硫酸盐(mg/L)
5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要求。
5.2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要求。
6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执行。
8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要求。
8.2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要求。
9水质监测
9.1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主管部门和卫生行*部门协商确定。
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执行。
9.1.3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执行。
9.1.4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主管部门和卫生行*部门商定。
9.1.5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主管部门和卫生行*部门。
9.2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各级卫生行*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部门确定。
10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执行。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表A.1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肠球菌(CFU/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L)
0.00
二噁英(2,3,7,8-TCDD,mg/L)
0.00000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L)
0.00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L)
0.0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L)
0.00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mm,万/L)
亚硝酸盐(mg/L)
1
多环芳烃(总量,mg/L)
0.
多氯联苯(总量,mg/L)
0.0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
环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
0.05
总有机碳(TOC,mg/L)
5
萘酚-b(mg/L)
0.4
*原酸丁酯(mg/L)
0.
氯化乙基汞(mg/L)
0.0
硝基苯(mg/L)
0.
镭和镭(pCi/L)
5
氡(pCi/L)
食(饮)具消*卫生标准
GB-9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饮)具消*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细菌指标、采样方法及卫生管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等饮食企业的食(饮)具,也适用于个体摊点的食(饮)具。
2引用标准
GB.1~.2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感官指标
3.1物理消*(包括蒸汽、煮沸等热消*):食(饮)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3.2化学(药物)消*:食(饮)具表面必须无泡沫、无洗消剂的味道,无不溶性附着物。
4理化指标
采用化学消*的食(饮)具,必须用洁净水清洗,消除残留的药物。用含氯洗消剂消*的食(饮)具表面残留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项目
指标
游离性余氯mg/L
0.3
烷基(苯)磺酸钠,mg/cm2
0.1
5细菌指标
采用物理或化学消*的食(饮)具均必须达到表2的要求。
表2
项目
指标
大肠菌群
发酵法,个/cm2
3
纸片法,个/50cm
不得检出
致病菌
不得检出
注:发酵法与纸片法任何一法的检验结果均可作为判定依据。
6采样与检验方法
6.1发酵法采样与检验
6.1.1采样方法
食(饮)具抽检碗、盘、口杯,将2.0cm×2.5cm(5cm**2)灭菌滤纸片紧贴内面各10张(总面积50cm**2)、碟、匙、酒杯以每5件为1份,每件内面紧贴灭菌滤纸片各2张(总面积50cm**2/份),经1min,按序取置入50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后,制成原液。
筷:取每双的下段12cm处约50cm**2(l2cm×2cm×2cm),置入50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20次,制成原液,
6.1.2检验方法
按GB.1~.28执行。
6.2纸片法采样与检验
食(饮)具消*采用专用的大肠菌群快速检验纸片。
6.2.1采样方法
随机抽取消*后准备使用的各类食具(碗、盘、杯等),取样量可根据大、中、小不同饮食行业,每次采样6~10件,每件贴纸片两张,每张纸片面积25cm**2,(5cm×5cm)用无菌生理盐水湿润大肠菌群检测用纸片后,立即贴于食具内侧表面,30s后取下,置于无菌塑料袋内。
筷子以5只为一件样品,用毛细吸管吸取无菌生理盐水湿润纸片后,立即将筷子进口端(约5cm)抹拭纸片,每件样品抹拭两张,放入无菌塑料袋内。
6.2.2检验方法
将已采样的纸片置37℃培养16~18h,若纸片保持紫蓝色不变为大肠菌群阴性,纸片变*并在*色背景上呈现红色斑点或片状红晕为阳性。
6.3洗消剂残留量采样与检验
6.3.1采样方法
消*食(饮)具碗、盘、碟、口杯、酒杯,用蒸馏水mL冲洗整个内表面,至少2~3次;匙(不包括匙柄)、筷下段置入mL蒸馏水中,充分振荡20次,制成样液。立即取样测定余氯,余下样液装入50mL试管中,做烷基(苯)磺酸钠含量测定。
采样同时计算被检食(饮)具的表面。
6.3.2检验方法
按GB执行。
7食(饮)具消*卫生管理规范
7.1食(具)消*设施的卫生要求
7.1.1食(具)消*间(室)必须建在清洁、卫生、水源充足,远离厕所,无有害气体、烟雾、灰沙和其他有*有害品污染的地方。严格防止蚊、蝇、鼠及其他害虫的进入和隐匿。
7.1.2食(具)洗涤、消*、清洗池及容器应采用无*、光滑、便于清洗、消*、防腐蚀的材料。
7.1.3消*食(饮)具应有专门的存放柜,避免与其他杂物混放,并对存放柜定期进行消*处理,保持其干燥、洁净。
7.1.4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体摊贩,应配备食(饮)具消*设备,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7.2消*方法与卫生要求
7.2.1热力消*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等。煮沸、蒸汽消*保持℃作用10min;红外线消*一般控制温度℃,作用15~20min;洗碗机消*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40s以上。
7.2.2用于食(饮)具消*的洗消剂如含氯制剂,一般使用含有效氯mg/L的浓度,食(饮)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min以上。
7.3洗消剂、消*器械卫生管理
7.3.1食(饮)具洗消剂、消*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
7.3.2饮食企业所使用的食(饮)具无法进行煮沸或蒸汽消*或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情况下,方可用化学洗消剂进行洗涤和消*。
7.3.3食(饮)具洗消剂、消*器械,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卫生部批准后,并注明可用于食品消*字样,方可投产、销售、刊登广告。在国家尚未批准前,可在当地试产试销,并报卫生部备案。
7.3.4使用洗消剂,应注意失效期,有条件的单位可定期测定其有效成分的含量,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7.4食(饮)具消*程序
7.4.1食(饮)具根据不同的消*方法,应按其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消*、清洗。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四保洁制度。
7.4.2食(饮)具热力消*一般按除渣→洗涤→清洗→消*程序进行。
7.4.3食(饮)具化学消*,消*后必须用洁净水清洗,消除残留的药物。一般按除渣→洗涤→消*→清洗程序进行。
7.5水质卫生要求
食(饮)具消*用水必须符合GB的规定。
7.6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7.6.1各饮食企业及个体摊点,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教育,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7.6.2食(饮)具洗涤、消*员及有关人员,应勤洗澡、理发、剪指甲、洗衣服,工作时应穿戴白工作衣(白围裙)、帽,上班前,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
7.6.3消*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注射。患有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带菌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7.7消*效果的要求
7.7.1消*后的食(饮)具必须用下列两种办法进行消*效果的检验:
a.指定生产的大肠菌群纸片;
b.发酵法。
7.7.2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单位应进行自检,以保证每天所用食(饮)具的安全。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有偿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每周至少协助检验一次,每次6~10件样品。
7.7.3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进行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每月至少一次,每次取样6~10件。可与7.7.2同时进行或单独进行。
附录A个体摊点食(饮)具消*卫生要求(补充件)
A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本标准,加强对个体摊点食(饮)具消*的卫生管理,保证消*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提出本要求。
A2凡从事饮食经营的个体商贩,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必须具备有专用的煮沸消*炉具或洗消剂等。
A3使用的各类食(饮)具必须消*。采用煮沸消*时,应煮沸持续10min。在无法进行热力消*情况下,可采用化学消*如含氯洗消剂,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mg/L食(饮)具应全部浸泡在液体中,作用5min以上,并必须用洁净水清洗后,方可使用。
A4个体摊点采用化学消*时,必须使用经卫生部门批准,并指明可用于食品消*的洗消剂产品。
A5盛装食(饮)具消*容器应采用无*无害材料,并定期进行洗涤、消*。
A6消*食(饮)具应放置专门的存放柜或其他清洁的容器中,一次存放时间一般不宜超过1d,若有污染情况应再行消*。食(饮)具存放柜或容器应经常消*,并注意保洁。
A7对于一次性的食(饮)具,用后必须废弃,不得回收再用。
A8个体摊点较集中的地方,各地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集中式的消*方法。
A9由于食(饮)具消*不严,造成疾病传染与流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酌情给予处罚。
附录B本标准用词说明(补充件)
B1对本标准条文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B1.1“必须”、“不得”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B1.2“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B1.3“一般”表示首先这样做,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有相应选择的用词。
B1.4“洗消剂”系指食(饮)具消*剂、洗涤消*剂总的简称。
B1.5“洁净水”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水。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饭馆(餐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卫生标准,并提出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有空调装置的饭馆(餐厅)。
2引用标准
GB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食(饮)具消*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温度,℃
18-28
相对湿度,%
40~80
风速,m/s
≤0.15
二氧化碳,%
≤0.15
一氧化碳mg/m3
≤10
甲醛,mg/m3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
≤0.15
空气细菌数
撞击法,cfu/m3
≤
沉降法,个/皿
≤40
照度,lx
≥50
新风量m3/h.人
≥20
3.2卫生要求
3.2.1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3.2.2各类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食(餐)具应执行GB规定。
3.2.3供应的饮水应符合GB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
3.2.4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m2。
3.2.5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3.2.6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3.2.7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3.2.8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福贡县卫生监督所
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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