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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1 2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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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贡县域个人自建房规划管控规定(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福贡县域个人自建房行为的管理,落实自建房用地标准,规范县域自建房建筑风貌,维护城乡规划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怒江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福贡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通告》所在辖区相关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打造“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的怒江美丽公路优美环境的要求,现结合福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个人自建房相关管理规定

(一)个人自建房管控范围规定

1.根据《福贡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通告》的要求,县域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范围:建筑物退让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

2.规划区以外怒江支流河道两岸,对沙瓦河、瓦娃河、架驽河、加车河、维独河、六慢河、拉甲木底河、古泉河、腊竹底河、达普洛河、鹿马登河、布拉底河、亚左洛河、火都独河、旺基独河、碧丹洛河、害扎河、普尼底河、古当河等主要支流沿线河道两侧25米内禁止建设,一般支流、冲沟沿线河道两侧10米内禁止建设。

规划区以内怒江支流及河道要求按照规划确定的退让距离进行退让,不得在河道、冲沟内私自建盖建(构)筑物。

3.规划区内私人建筑必须由村(社区)、乡(镇)、县级部门审批后再施工建设。

4.怒江美丽公路临江一侧除乡镇规划建设区域以外一律不允许个人建房。

5.怒江美丽公路以东20米范围内一律不允许个人建房。(20米范围以外确需建房的必须坚持小村并大村的规划原则,个人自建房必须先审批再建设,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一律以“两违”建筑处置。并且选址应避开崩塌、滑坡、泥石流、冲沟等地质灾害影响区域)。

6.施工现场必须公示建房相关许可手续。

(二)个人自建房用地面积规定

1.县城规划区(福贡县城区、近郊区以及因县城建设和发展需要实现规划控制的区域。)内的个人自建房,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平方米。

2.县城规划区外的个人自建房,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平方米。

(三)个人自建房层数、高度、建筑性质的管控规定

1.县城规划区内的个人自建房层数不超过3层半(半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高度不超过13米。

山地、坡地、道路以下的地下部分不得超过一层,且层高不得超过3米。

2.县城规划区外的个人自建房层数不超过2层半(半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高度不超过10米。

山地、坡地、道路以下的地下部分不得超过一层,且层高不得超过3米。

3.个人自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的使用性质。

4.在福贡县集中建设区用地范围内不再新增宅基地审批。

(四)个人自建房的建筑风貌管控规定

个人自建房建筑风貌应按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提升大会战指挥部审定通过的集镇、村庄风貌改造规划相关要求执行;未编制风貌改造规划的村镇风貌要统一,颜色与村镇自然本底及周边环境应相协调。

颜色应运用本土建筑的色彩,如暖白色、米黄色、木色、大地色、石灰色等;建筑的主要色调不应超过三种;基调色宜占比75%、辅助色占比25%、点缀色占比5%左右;低层建筑、节点与门户的公共建筑,可适当鲜艳;多层居住建筑的基调色与辅助色不应过艳,随房建筑层数增加应适当降低艳度;外墙涂料的颜色不宜太过鲜艳,避免大面积使用蓝色、紫色、粉色等与环境不协调的色彩。与原有周边建筑和环境要相互协调。

(五)居民对屋顶、阳台、露台进行临时搭建(构)筑物管控规定。

福贡县域内居民对屋顶、阳台、露台进行临时性搭建的应先行审批再建设,建设时严禁使用彩钢瓦、铁皮房、石棉瓦等严重影响周边建筑风貌的建筑材料。临时搭建不得影响道路交通通行及视距安全,镇区内不得占用人行道。临时搭建的雨蓬高度不得超过2.5米,面积不得超过标准层屋顶面积的60%。临时搭建的建(构)筑物颜色要与原建筑物颜色一致。

二、个人自建房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详见附件)。

3.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书面意见(是否符合:“一户一宅”)。

5.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是否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安置点规划)。

6.县直各部门复审意见(涉及用地性质、地质灾害、道路退让、环境影响、文物保护、农林用地、水利设施、江河湖蓝线退让等复审意见)。

7.提供个人自建房用地四至界线图、建筑施工图(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以及简要的设计说明。

(二)审批程序及审批方式

1.审批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直各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暂由县自然资源局代为(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审批方式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执行联合会审制度,首先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件并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其次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县水利、交通、环境、林草、文旅等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最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则上年内每月组织一次初审和复审,年后每一季度组织一次初审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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