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人民*府关于划定怒江美丽公路福贡段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怒江美丽公路福贡段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怒江州人民*府关于加强怒江美丽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怒*发〔〕号)和《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怒江州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美丽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怒办通〔〕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具体通告如下:
一、怒江美丽公路福贡段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20米(本通告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包括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向外1米的区域。实际征收土地超过上述范围的,其用地范围以实际征用的为准。公路弯道内侧、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与河道管理范围、水务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和水务行*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因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时,依法给予补偿。
五、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路*许可审批手续。
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七、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八、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如确需设置的,须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者应当无条件拆除。
九、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好辖区内的建筑控制区;公安、发改、规划、住建、国土、交通、路*、环保、安监、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宣传牌等设施时,如果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本通告规定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十、违反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路*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一、违反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路*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路*部门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贡县人民*府
年1月17日
编 辑:吴秋花和玉林
责 编:李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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