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州、县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精准扶贫,切实做好我县的教育扶贫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贫困大学生的关怀,切实解决农村贫困大学生就学问题,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福贡县农村贫困大学生助学计划,为加强对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助学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助万元、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助50万元、珠海东西部扶贫协作帮扶资金资助50万元和县人民政府兜底筹集。
第二条资助时限:年至年考入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一本、二本专业(不含预科)的福贡籍农村贫困学生大学本科期间的部分学费和生活费。
第三条资助对象:考取并就读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一本、二本专业(不含预科)的福贡籍(年6月1日前户籍在福贡的学生)应届毕业农村贫困学生为资助对象。接受本办法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由县政府及县级相关机构实施的奖励和资助。
第四条资助标准:(一)至年考取并就读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一本专业的福贡籍农村贫困大学生,学费按照每学年学生本人录取通知书的收费标准给予资助,生活费每月资助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二)至年考上并就读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二本专业(不含预科)的福贡籍农村贫困大学生,年学费统一按每人元的标准进行资助,生活费每月资助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五条资金管理:资助资金管理账户设立在福贡县教育局,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第六条申报审核:(一)每年8月1日至30日前,符合资助条件的大学生,携带录取通知书、学校收费标准、户口薄、个人照片、信用社卡等证件,到县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领取《福贡县农村贫困大学生资助申请表》到村委会、乡人民政府和福贡一中加盖公章确认。(二)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学生材料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审核,经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资助对象,在福贡县电视台和在六乡一镇街道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将及时发放资助资金,县教育局资助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受资助大学生的资助档案。
第七条资金发放方式:资助金发放一律采用转账形式,学费由县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入学时转汇到学生个人账户,生活费实施5个月一汇制。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农村贫困大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要接受县纪委监察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扶贫办等部门的监督,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使用情况。
第九条受助学生反馈工作:要求受助学生每学年结束后将本学年在校表现和成绩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跟踪核实,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和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努力,在校期间有一科以上成绩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资助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贡县农村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政办发〔〕44号)同时废止。
福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6月11日
编 辑:李玉花 何 舟
责 编:何 剑
监 审:李孙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