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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案中,董某民与小花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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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发布了“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的最新调查情况通报后,许多网友提出了这样的质疑:既然小花梅有很大可能是董某民或其家人收买来的,那么其与董某民的婚姻关系是否自始无效呢?通报中为何仍称董某民“虐待家庭成员”呢?官方为何不直接宣告二人的婚姻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拘禁、虐待甚至强奸等罪行而无效呢?在明律师就结合《民法典》的规定为大家做简要解析。

图片来源:网络

要回答网友们的上述疑问,只能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寻找答案。

《民法典》第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且只有3种:(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据此,本案中董某民与小花梅的婚姻关系并不存在上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有网友会说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这种情形,难道不能导致婚姻无效吗?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在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显示小花梅在其与董某民登记结婚前就罹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据董某民供述和多名村民反映,年6月,杨某侠刚到董家时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董某民称,杨某侠曾告诉自己她老家在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据董某港(杨某侠长子)反映,小时候母亲有时还接送自己上下学。据董某民亲属反映,年杨某侠生育第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二是这一情形系原《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在《民法典》中被删除了。

图片来源:网络

到这里,婚姻无效这条路小花梅似乎是走不通的。那么是否可以主张撤销婚姻呢?

《民法典》第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注意,撤销婚姻必须以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明确向法院提出请求为前提。而本案中无论是小花梅本人还是董某民,都没有向法院提出过这一请求。何况,提出这一请求还需受到除斥期间一年的时间限制。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在明律师最后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7条来对上述分析做个总结:当事人以民法典第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二人的婚姻登记的确是违规办理的。对于这一问题,第17条进一步指出,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法律均赋予了小花梅主张撤销婚姻登记、撤销婚姻或者离婚的权利,但前提是小花梅要自己行使这些权利,省里的调查组显然无权越俎代庖,对二人的婚姻关系作出任何“宣告”。

最后,在明律师来正面回应一下网友们提得最多的质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也能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吗?

是的。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这是董某民在《刑法》上可能被追究的刑事责任问题;而其与小花梅的婚姻关系,则是另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因为小花梅是被非法收买的,就直接判定其婚姻关系无效。

当务之急,是就董某民是否涉嫌虐待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如通报中提及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等进行刑事侦查,秉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其进行公正的审判。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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